學會章程第二章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 一、個人會員: |
凡國內、外公、私立醫學院醫學系畢業,曾於公、私立醫學院或教學醫院從事教學或臨床工作三年以上而對移植醫學有興趣或從事移植醫學研究,有特殊成就者。→ 會費一覽表..... |
| 二、團體會員: |
贊同本會宗旨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會費一覽表..... |
| 三、準會員: |
凡醫學院在學學生:或於公、私立醫學院、教學醫院或醫學研究所從事移植醫學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會費一覽表..... |
| 四、贊助會員: |
對本會提供贊助者。 |
| 五、名譽會員: |
凡國內、外對移植醫學有特殊成就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經理事會通過,聘為名譽會員。 |
申請時應由會員二人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學會章程第二章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準會員、贊助會員、名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學會章程第二章第九條: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二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如欲重新入會者,應繳清所積欠之會費。
學會章程第二章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學會章程第二章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學會章程第二章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