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勉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摘錄如下:
移植器官列為重大傷病項目,手術當次由醫師逕行認定,免申請證明。而捐贈者之相關費用亦免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
境外接收移植者,須先依法完成器官移植通報,方可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細節及本文請參閱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