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於2019年4月2日以衛部保字第1081260105號令修正發布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第十項接受器官移植:
(一)移植器官(摘取器官亦免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接受器官移植手術當次,由醫師逕行認定免申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