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醫院 醫學倫理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包含法律專家學者及其他社會 公正人士,醫院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 三分之一。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審查程序與範圍、利益迴避原則、 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衛生福 利部於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訂定發布「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 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鑒於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民法第十二條,明定滿十八歲 為成年;又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本條例第八條有關捐贈部分 肝臟予五親等以內親屬之年齡規定,爰擬具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 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據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第四款 規定,另修正同條第六款,明定活體器官捐贈者術後追蹤規定。 (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一條)